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73号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燕山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经济开发区华特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兆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宝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亮甲台乡新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云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宝利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于3月2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