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679号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B区**幢*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晴。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菊园,女,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系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1431B商位。
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菊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