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412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亭,海南省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张英塑料制品商行。
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幢*号。
经营者:张招英,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朱紧环邱,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张英塑料制品商行、朱紧环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