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长城飞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区(荣誉村),法定代表人:史长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岛野。
住所地:日本大阪府娇市蟒区老松町三丁77番地。
法定代表人:岛野容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委托代理人: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市世盟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法定代表人:顾珠月。
上诉人慈溪市长城飞轮有限公司(下称长城飞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岛野及原审被告宁波市世盟车业有限公司(下称世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名称“自行车链轮组件”,专利号为ZL20061016××××.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球购买地为深圳市,也即侵权行为地为深圳市;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院对深圳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长城飞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长城飞轮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6)粤03民初67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两个被告即上诉人长城飞轮公司及原审被告世盟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慈溪属宁波一市。
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并且原审裁定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依据没有事实根据,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购买的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点是上诉人长城飞轮公司或原审被告世盟公司在深圳的办事处,这仅仅是被上诉人为了选择管辖法院而自行编造的连接点,不能据此判断原审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株式会社岛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世盟公司也无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裁定的理由及上诉人长城飞轮公司上诉的理由,本案主要涉及专利侵权行为地的认定问题,具体表现为被上诉人株式会社岛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地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株式会社岛野以世盟公司、长城飞轮公司未经其许可从事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为由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诉请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属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被上诉人株式会社岛野已提交证据证实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地位于广东省××××号门牌侧旁,故该购买地/销售地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长城飞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长城飞轮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