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92号 原告:卢德刚,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法定代表人:梁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凤,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卢德刚为与被告陈小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德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1月25日,原告卢德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卢德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德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德刚负担。
原告卢德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