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654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露,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宁洱建明卫浴店,住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宁洱镇茶乡路(茶香苑)。
经营者:李建明。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洱建明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