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341号申请人:锦州清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海林新科石油耐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夏宪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锦州清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新科石油耐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清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涉及案件的位于第三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的二套一体式开窗工具及其与被申请人海林新科石油耐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涉及该开窗工具的买卖合同、使用说明书等进行查封、拍照,并以申请人的10万元担保金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锦州清华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的二套一体式开窗工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