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147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振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尼教中社新村**号商铺,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40684600162687。
经营者:陈晓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振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53237号、第1792324号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56年,作为中国最早的专业进出口企业之一,原告已经发展成为一家集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仓储物流于一体的国际贸易集团公司。
是中国外经贸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和全国进出口企业500强之一。
2013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原告生产、销售的“三角牌”电饭煲诞生于60年代初,作为第一个国产电饭锅的自主品牌,曾经是国内电饭锅的代名词,即使经历了90年代后国内品牌的迅速扩充和激烈竞争,三角牌电饭锅至今在全国的综合市场占有率仍然名列前茅,并且已经从单一产品扩展到包括电磁炉、开水器、蒸炖锅等全系列厨房小家电以及电冰箱、冷藏酒柜等大家电。
“”(商标注册号:第53237号)商标、“三角牌”(商标注册号:第1792324号)商标系原告在我国合法获得的注册商标,所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涉及的商品主要有:电饭煲、电高压锅、电灶、电水壶、电油炸锅等。
并且分别于2008年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全国家电知名品牌;
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作为上述商标的所有人,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该商标均应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
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对原告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与经济损失。
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经审查,本案被告在2017年3月16日即原告起诉前已核准注销,故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上述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