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04民初1381号 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北大街21号院1幢12层1单元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7712237H。
法定代表人:宋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二期)A5号楼010134、010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UXB729X。
法定代表人:常冬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冬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856637号“”、第13428969号“”、第22751497号“”、第231789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更改企业名称,且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中不能含有与“很久以前”相同或者近似字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是第6856637号“”、第13428969号“”、第22751497号“”、第2317894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很久以前是一家经营烤串业务的餐饮类公司,作为时尚烤串餐饮业的领军企业,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原告经营期间以“很久以前”为核心注册了多枚商标:第6856637号商标由原告于2011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1年3月7日到2031年3月6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
餐馆;
餐厅;
饭店等服务上。
第13428969号商标由原告于2013年10月申请,于2015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5年2月7日到2025年2月6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
备办宴席;
自助餐厅;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流动饮食供应;
餐馆等服务上。
第22751497号商标由原告于2018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2月21日到2028年2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
餐馆;
咖啡馆;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
第23178946号商标由原告于2018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3月7日到2028年3月6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
餐馆;
咖啡馆;
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
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时尚烤串餐饮业的领军企业。
“很久以前”相关标志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原告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二、原告及“很久以前”系列商标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品牌创立于2008年,是一家主营烧烤的大型直营连锁企业。
原告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北京、上海、郑州等地,有全国直营门店60余家,并以每年新开十家左右门店的速度在不断壮大。
作为时尚烤串餐饮业的领军企业,“很久以前”在长期的经营中,统一品牌形象,注重品牌推广,其注册的商标已被大众广泛认可,获得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7月原告被中国餐饮营销力峰会组委会评为“中国烧烤(烤肉)十大品牌”。
2019年8月被呼伦贝尔农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为呼伦贝尔草原羊肉区域公用品牌系列产品官方指定品鉴点。
很久以前品牌已深得消费者的广泛喜爱,在全国烤串餐饮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因此涉案相关商标,经过原告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了原告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同类服务上使用原告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名为“很久以前羊肉串”的餐厅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
随后原告进店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工作人员进入店内了解情况、查看、拍照,发现被告在其店招、菜单、用具及店内装潢等上直接使用原告“很久以前”商标,其主观上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意图非常明显。
鉴于原告的知名度,被告擅自使用“很久以前”等相关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原告提供,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非常高的主观恶性,非法占用了原告的经营资源,严重损害了原告在当地市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还将原告商标注册为其企业名称,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明知原告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仍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恳请法院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侵权无法辩解,但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诉请的赔偿,被告没有因此获得巨大利益,店铺已于2021年2月左右关停,一直亏本。
被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
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793号公证书,内容为第6856637号“”、第13428969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2.(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792号公证书,内容为第22751497号“”、第23178946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证明原告合法享有第6856637号“”、第13428969号“”、第22751497号“”、第23178946号“”注册商标使用权。
3.(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794号公证书,内容为相关荣誉证书、广播广告发布合同等宣传推广合同和品牌推广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为“很久以前”系列品牌宣传做了大量投入,且该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2020)皖六江公证字第16059号,内容为被告侵权证据,被告在相同领域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志,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开始被告是与别人一起搞这个店的,那个人以前在“很久以前”上班,后来那个人走了,还去“很久以前”投诉。
本院对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销售食品等。
第6856637号“”注册商标于2011年3月7日由北京很久以前美食坊注册,后于2013年10月27日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3月6日。
第13428969号“”注册商标于2015年2月7日由原告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
第22751497号“”注册商标于2018年2月21日由原告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
第23178946号“”注册商标于2018年3月7日由原告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
故原告为案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020年6月23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周启超在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注册了用户名为“×××57”的账号。
2020年9月7日,周启超进入被告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附近一处门头悬挂“很久以前羊肉串”的店铺,利用该公证处“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对上述侵权现场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7张照片文件提交至该公证处保管。
7张照片的主要内容分别为:1.悬挂“很久以前羊肉串”照片的店铺门头,拍摄时手机GPS定位信息(北纬,东经):32.926055117.370103;
2.被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拍摄时手机GPS定位信息(北纬,东经):32.926314117.370126;
3.被告店铺菜单,顶部印有“”组合图形,拍摄时手机GPS定位信息(北纬,东经):32.926189,117.369986;
4.被告店铺餐具,上门印有“”图形,拍摄时手机GPS定位信息(北纬,东经):32.926215,117.370021;
5.被告店内情况,拍摄时手机GPS定位信息(北纬,东经):32.926215,117.370021;
6.被告菜单,左上角印有“羊肉来自呼伦贝尔大草原”等字样,拍摄时手机GPS定位信息(北纬,东经):32.926218,117.370076;
7.被告店内情况,拍摄时手机GPS定位信息(北纬,东经):32.926168,117.370134。
另查明:呼伦贝尔农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很久以前羊肉串”为呼伦贝尔草原羊肉区域公用品牌系列产品官方指定品鉴点,授权期限为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
2019年7月2日,中国餐饮营销力峰会组委会为“很久以前羊肉串”颁发2019年度“中国烧烤(烤肉)十大品牌”证书。
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在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下,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引人误认为是他人产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其过错程度及经营店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6856637号“”、第13428969号“”、第22751497号“”、第231789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更改企业名称,且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中不能含有与“很久以前”相同或者近似字样; 二、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75元,被告蚌埠市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