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11民初73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北区创宏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地江,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黄河东路长贸中心**v> 经营者:丁春林,男,1973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告:上海今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北区创宏装饰材料商行、上海今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2017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今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今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今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