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粤0106民初386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郭秀刚,均系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9863429R。
法定代表人:麦家声。
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天河东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麦家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天河东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