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138号原告:何湘华。
委托代理人:任莉娜,广东骏道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凯坚。
委托代理人:苏晓、陈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丽。
委托代理人:肖裔卷,广东正觉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湘华诉被告黄凯坚、谭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觅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湘华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何湘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