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40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常来自选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常来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