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64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鲁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令军,总经理。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