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4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梁义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禄,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贞,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王德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