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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华日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民终16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华日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华日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1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华日辉超市。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华日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以其已与西安市长安区华日辉超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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