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97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区信诚创意园第四、第十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高锋,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欣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红棉路港华工业园12号C栋201。
法定代表人:谢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星,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欣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16××××.4,专利名称:“烧烤炉(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