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潍坊维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598号之二
案件名称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潍坊维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潍坊维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598号之二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维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明。

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维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申请费2050元,由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