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县星沙民一百货超市经营者:刘志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海瑜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港西路。
法定代表人:阮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舸,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东,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县星沙民一百货超市、中山市海瑜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双喜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双喜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