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11号原告:广州市向日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青,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岩东城巨星塑料厂。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经营者:黄正东,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广州市向日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岩东城巨星塑料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25××××.7)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向日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向日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向日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向日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