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盘山县陈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44049B。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大禹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中央新城D区门面153-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MA4PBNE09E。
法定代表人:王振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黑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石凹第二工业区A栋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48006D。
法定代表人: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禹天诚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黑貂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湖南大禹天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了便于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