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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追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574号
案件名称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追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追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74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追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飞。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追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4、名称“汽车前杠(F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2017年4月28日,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与上海追速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对上海追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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