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7号原告: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剑寒,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标,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亿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隆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廷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强、杨惠森,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亿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原告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