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4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金红龙服饰店。
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义乌商贸城展3馆*层*****号。
经营者:李景红。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金红龙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金额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邢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