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32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南屿鸿达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闽侯县虎山村鸿达超市。
经营者:王德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明,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南屿鸿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