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74、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平,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天福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高殿村殿前社一组58号三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居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桂莲,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能,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俊平及原审被告厦门天福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分别为:ZL20152049××××.8、ZL20142083××××.X)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07、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为专利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两案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有管辖权。
至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称其是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经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具备法人资格。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仅是其内部的管理关系,因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是央企控股公司,各地城市公司是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本两案的法律后果最终需由总部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承担。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所以本两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陈俊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陈俊平以厦门天福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故本两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其机构类型是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的规定,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以本两案法律后果最终由其总部公司承担,从而要求将本两案移送其总部所在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