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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鹰纸业、温州胜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655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鹰纸业、温州胜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鹰纸业,温州胜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655号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飞,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鹰纸业负责人:周燕。

被告:温州胜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春锋。

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鹰纸业、温州胜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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