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204号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成都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豪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金轮镇柳虹村4社。
法定代表人:贺先斌。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豪琴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5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