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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加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2刑更第773号
案件名称黄加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加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773号罪犯黄加标,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加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黄加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加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

2016年6月获得表扬;

2016年12月获得表扬;

2016年12月获得记功;

2017年1月被评为积极改造分子;

共履行罚金人民币七千七百元,并提供了镇政府、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票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加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等,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加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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