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1096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K(1-1)。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欣,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莎,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申华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108号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9。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
被告: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M。
法定代表人:杜运俊。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莎、江西申华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计2167元,由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