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26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林松山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秀聚龙村盐秀路边天隆城广场*层达令C11、C12、C13、C13A商铺,注册号:440682601612730。
经营者:林松山。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林松山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洁丽雅集团组建于200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86年的“诸暨县毛巾厂”。
历经2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集团现已成为中国毛巾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副会长企业。
从1994年9月“洁丽雅”字样商标开始使用,到1996年11月洁丽雅商标正式注册,洁丽雅商标经过不断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
第9903015号、第5268981号、第5268646号商标是由洁丽雅集团成员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24类的注册商标。
后商标注册人将前述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进行维权。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涉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750元,共计2175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从2016年4月1日起,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含南海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林松山百货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林松山百货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