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初6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渭南东风街店。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张蓉,系该店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渭南东风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