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顾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老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正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霞。
上诉人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医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及原审被告老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控医疗上诉称,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地均在国控医疗的生产销售基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XXX号”,而非上海市。
对“许诺销售”应作狭义解释,虽然国控医疗在位于上海市的国家会展中心展出了被控侵权产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国控医疗进行的宣传系欲达到销售该产品的目的,故国控医疗在国家会展中心的展出行为不构成许诺销售。
综上,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瑞驰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老肯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瑞驰公司一审中提交的(2016)沪卢证经字第1708号公证书显示国控医疗和老肯公司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展出了被控侵权产品,被上诉人起诉指控的侵权行为包含国控医疗和老肯公司在上海实施的上述许诺销售行为。
至于上诉人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的展出行为是否构成许诺销售行为,属于本案待审理的实体问题,与管辖权确定无关。
综上,一审法院以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来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国控医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