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初308号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经营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小祝泽村工业区*号,经营者张晓涛,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祥园路***号。
委托代理人张冬暖,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金运汽动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北店乡李八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佳朋,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治,北京中强智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张建英,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代理人刘佳朋,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议,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代理人刘佳朋,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治,北京中强智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与被告保定金运汽动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建英、张建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经营者张晓涛、委托代理人张冬暖,被告保定金运汽动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佳朋、田治,被告张建英委托代理人刘佳朋,被告张建议、委托代理人刘佳朋、田治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诉称,2014年7月3日,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一种液压千斤顶的阀体”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37××××.0。
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液压千斤顶所用的阀体落入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生产数量大,销售范围广。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上诉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液压千斤顶阀体以及停止生产、销售含有该阀体的液压千斤顶产品;
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费用8420元(包括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2400元,公证费用45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用1520元),共计30842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保定金运汽动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两者技术不同。
我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原告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
被告张建英口头辩称,我是保定金运气动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并未私自生产销售原告所诉产品,我不应承担责任不是适格的主体被告张建议辩称,我没有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两者技术不同。
我生产制造的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于2014年7月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液压千斤顶的阀体”实用新型专利权。
2014年1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一种液压千斤顶的阀体”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37××××.0。
该专利权利在有效保护期内。
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液压千斤顶的阀体,包括上阀腔和上阀腔下方的下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诉上阀腔为圆筒形,上阀腔底面为所述下阀体的上表面,下阀体为圆柱形,沿下阀体中轴线方向设有顶针槽和第三竖直管路,顶针槽向上与上阀腔相连通,向下与第三竖直管路相连通,第三竖直管路上设有第三单向阀口;
在下阀体侧壁上设有输油口,输油口经第一输油管路与第一竖直管路相连通,第一竖直管路上设有第一单向阀口,第一竖直管路在第一单向阀口的下方经第二输油管路与第二竖直管路相连通,第二竖直管路上设有第二单向阀口;
顶针槽内壁经第三输油管路与所诉输油口相连;
所述第一竖直管路、第二竖直管路和第三竖直管路均连通至下阀体的下表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压千斤顶的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竖直管路由第一窄径管路向下连接第一宽径管路组成,第一窄径管路与第一宽径管路连接处为所述第一单向阀口,所述第二竖直管路由第二窄径管路向下连接第二宽径管路组成,第二窄径管路与第二宽径管路连接处为所述第二单向阀口,所述第三竖直管路由第三窄径管路向下连接第三宽径管路组成,第三窄径管路与第三宽径管路连接处为所诉第三单向阀口。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压千斤顶的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宽径管路内设有第一弹簧,第一弹簧上端托顶第一钢珠至第一单向阀口处,所述第二宽径管路内设有第二弹簧,第二弹簧上端托顶第二钢珠至第二单向阀口处所诉第三宽径管路内设有第三弹簧,第三弹簧上端托顶第三钢珠至第三单向阀口处。
4、如权利要求1、2或者3所述液压千斤顶的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竖直管路在所述下阀体的下表面处变粗形成第一连接槽,所诉第二竖直管路在所述下阀体的下表面处变粗形成第二连接槽,所述第三竖直管路在所述下阀体的下表面处变粗形成第三连接槽,在下阀体的下表面上还设有固定螺孔。
说明书中的技术背景,现有阀体常见为四方体,在四方体内分别设置吸油管路和排油管路,管路设计不合理,占用阀体体积大,不利于千斤顶的小型化和起重效率的提高。
公证员颜某、杨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冬暖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上午9:25分开车来到保定市××区(××县)北店大桥北头、清源实业大楼前。
张冬暖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137××××8662联系,一行人来到保定市××区(××)北店大桥××、××实业大楼南侧便道内约500米左右的一处院落,张冬暖确认该妇女就是要找的张姓女士,张冬暖向该女士表示买一台千斤顶。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冬暖以普通客户身份选择并购买了其中一台设备,支付人民币1200元,并从该处索取了《收据》一张,该收据盖有保定市金运汽保工具加工厂的财务专用章,收据编号0117981。
购买行为结束后,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包装、贴封条、盖章。
公证员在包装上贴上印有“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封”字样的封条,盖“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公章;
并将该商品交申请人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制作了(2015)保古证经字第3168号公证书。
公证员颜某、杨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冬暖于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上午10:30分开车来到保定市××区(××)北店大桥××、××实业大楼南侧便道内约500米左右的一处院落。
一行三人进入该院落后,从院内东侧平房中走出一位年轻妇女,张冬暖向该妇女表示买一台千斤顶。
后一位自称张姓的男子从后面厂房推出一台设备,张冬暖确认该设备是所需的设备。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冬暖以普通客户身份购买了该设备,支付人民币1200元,并从该处索取了《收据》一张,盖有保定金运汽动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收据编号0117641。
上述购买过程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制作了(2015)保古证经字第3296号公证书。
被告保定金运汽动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认为,保定市金运气保工具加工厂为其前身。
(2015)保古证经字第3168号公证书和(2015)保古证经字第3296号公证书项下的实物封存完好。
当庭打开封存的实物千斤顶,取出“阀体”与权利要求书对比,涉案两侵权实物“阀体”通体为六边菱形柱体,菱形柱体上部内为圆型腔。
权利要求4所述的第一竖直管路在所述下阀体的表面处变粗形成第一连接槽处是密封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阀体”为包括上阀腔和上阀腔下的下阀体,其特征为上阀腔为圆筒形,上阀腔底面为所述下阀体的上表面,下阀体为圆柱形,结合该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该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是上阀腔为圆筒,下阀体为圆柱形,被诉侵权产品“阀体”通体为六边菱形柱体,上部分内为圆型腔,第一连接槽处是密封圈,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部分不相同,被告的涉案侵权产品没有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