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初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博视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公主中路顺易华庭*期**栋首层***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博,董事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乐昌市博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