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306号原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青卫,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启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燕,女,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平,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伟俊,男,1995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青卫、李燕、王平、周伟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苏86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季青卫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青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季青卫,原审被告人李燕、王平、周伟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现上诉人季青卫自愿请求撤回上诉,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青卫撤回上诉。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