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04号原告:魏海芳,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路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571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修。
原告魏海芳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路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魏海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海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魏海芳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