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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海芳与路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魏海芳与路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海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路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04号原告:魏海芳,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路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571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修。

原告魏海芳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路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魏海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海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魏海芳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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