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95号原告:哈斯基注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
法定代表人:约翰·鲍德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创立路。
法定代表人:包贺林。
原告哈斯基注模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881××××.4)纠纷一案,原告哈斯基注模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斯基注模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哈斯基注模系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