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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35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5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菁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联兴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第一工业区曙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菁华,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王振兴到庭参加诉讼。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因该专利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得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专利产品上市后便受到用户喜爱,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

但后来市场上出现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导致原告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调查,被告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Fotopro自拍杆”技术特征与原告涉案专利完全相同,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系该商品“Fotopro”商标的权利人,涉案侵权产品由两被告共同生产、销售,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博运通公司答辩称:1.我方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早在2014年2月就已经在台湾地区的相关网上购物平台出现。

2.原告在其官方网站所公布的新闻消息图片已经显示其在参加的2014年9月5日-10日的德国IFA展览会上已经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公开使用,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2014年9月11日)。

被告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其从未生产销售过被诉侵权产品,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仅仅依据相应的商标来认定其生产者身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商标所有权人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具有本质区别。

我方认为应当驳回原告对我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该案件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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