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58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慧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新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章蒙。
被告:章蒙,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长沙新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章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已赔偿两原告侵权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