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954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4。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燕芬,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上海如海超市南吉山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上海如海超市南吉山加盟店为实际经营者安燕芬,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后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