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937号之二原告:赛恩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路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旭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玉林,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华虹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许玉林。
原告赛恩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公司)与被告许玉林、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赛恩斯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恩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赛恩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赛恩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赛恩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