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84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化市德斯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
法定代表人:季万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德斯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6××××.2、专利名称为“汽车踏板(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