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656号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军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技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郡龙。
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技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