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和睦路**号。
经营者:林海杰,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林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统,男,系该超市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以下简称老天润发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老天润发超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老天润发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