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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204号
案件名称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和睦路**号。

经营者:林海杰,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林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统,男,系该超市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以下简称老天润发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老天润发超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老天润发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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