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练市好又多超市湖盐中路加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镇湖盐中路***号。
负责人:郑建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行,男,系该店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州练市好又多超市湖盐中路加盟店(以下简称好又多超市加盟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5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好又多超市加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练市好又多超市湖盐中路加盟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州练市好又多超市湖盐中路加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