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鸥与义乌市墨海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297号
案件名称李鸥与义乌市墨海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鸥,义乌市墨海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易钻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297号原告:李鸥,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墨海日用品厂,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四区**幢*号,经营者董荣钱,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董畈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8********。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钻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12号楼(二层)2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杰,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鸥与被告义乌市墨海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易钻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李鸥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鸥负担。

原告李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