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314号原告沈志军,男,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亚君日用品批发部,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18号二期工程1幢1041室。
经营者蔡金成,男,1971年1月3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祥、崔红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亚君日用品批发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沈志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本院由原告沈志军负担,本院决定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