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19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泉副食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中建华府小区S13商业1-4层1号门市。
经营者:马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臣,德州德城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泉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