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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宁津县聚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4民初94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宁津县聚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宁津县聚乐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9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聚乐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保店镇。

负责人:吕振法。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宁津县聚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收取计212.5元,由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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